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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及标准法规现状研究

作者:于甜,古志华,袁源,薛晴,蒋雄武,王科 * /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0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健康意识的增强,长期高糖饮食所带来的风险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过量摄入添加糖可能产生龋齿、超重和肥胖等健康问题。全球范围内,减糖行动已逐渐开展,各种低糖和无糖的代糖产品在市场上涌现。糖醇作为一种常见的代糖,因其低热量和高甜度的特点,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然而,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对健康的影响不容忽视,部分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大量摄入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后可能会出现腹泻等不适反应。本文将探讨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及相关的国内外标准法规现状,为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应用提供依据和参考。

1糖醇概述
糖醇,是指糖的醛基或酮基还原为相应的羟基时获得的多元醇,如山梨糖醇通过氢化葡萄糖制得,木糖醇通过氢化木糖制得,麦芽糖醇通过麦芽糖氢化制得等。同时,糖醇也天然存在于多种植物、藻类和微生物体内。根据结构,糖醇可分为单糖醇(如赤藓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甘露糖醇等)与多糖醇(如麦芽糖醇、乳糖醇等)。糖醇具有甜味纯正、口感好、异味少、热量低等特征,作为天然甜味剂在食品工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在医疗、农业等领域也有巨大的应用空间[1,2]。

2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2.1 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JECFA是一个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的国际性科学机构,其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为制定各种物质的日容许摄入量(ADI)。经评估,JECFA未规定甘露糖醇、赤藓糖醇、麦芽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乳糖醇等的ADI。未规定(Not Specified)是指该物质的毒性较小,以现有化学、生化、毒理或其他方面资料和总膳食摄入水平,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3]。

2.2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EFSA是为欧盟、欧洲议会和欧盟各成员国提供食品安全科学建议的机构。EFSA下设11个由独立学科专家组成的专门科学小组,各小组分工明确,为制定不同领域食品安全法规提供科学依据。2011年4月,EFSA营养、新型食品和食品过敏原(NDA)小组发表科学意见,与含糖食物相比,在食品中添加糖醇有助于减少牙齿的脱矿作用以维持牙齿的矿化,并减少餐后血糖反应,但是摄入过量的糖醇,可能导致腹泻[4]。

2.3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FDA是由美国国会授权,专门从事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101《食品标签》中规定甘露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等属于非致龋齿碳水化合物甜味剂,可用于替代蔗糖等可发酵碳水化合物,以降低龋齿发生风险。其中,赤藓糖醇、山梨糖醇属于公认安全(GRAS)物质,即由经过科学训练并具有经验和资质的专家,依据科学评估程序所显示的充分结果,从而确认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物质[5]。另外,FDA认为,糖醇不能被人体完全吸收,而是被大肠中的细菌发酵,可能导致部分人产生腹胀、腹痛和腹泻等症状。

3国内外糖醇类食品添加剂标准法规现状
3.1使用规定概况
我国规定了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及地区也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制定了相关规定,其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分别见表1、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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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AC
CAC是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CAC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标准为CODEX STAN 192—1995《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该标准规定甘露糖醇、赤藓糖醇、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木糖醇、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液、乳糖醇允许在所有食品中使用;使用限量方面,除了赤藓糖醇在部分食品中有限量规定外,其他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可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适量使用。总体上,CAC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要求较为宽松。
(2)欧盟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法规,欧盟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指令为REGULATION(EC)No 1333—2008《食品添加剂(除食用酶制剂和香料以外)》,该指令允许甘露糖醇、赤藓糖醇、麦芽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乳糖醇在部分食品中使用;使用限量方面,甘露糖醇、麦芽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乳糖醇可适量使用,赤藓糖醇在部分食品中有使用限量的规定[风味饮料中的使用限量为16000 mg/kg(L)],其他食品中适量使用。总体上,欧盟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要求也较为宽松。
(3)美国
FDA直接负责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制定和管理。美国联邦法规21 CFR中规定了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使用规定以及标签标识要求,包括甘露糖醇和木糖醇可用于所有食品,山梨糖醇可用于部分食品;使用限量方面,美国对甘露糖醇和山梨糖醇有使用限量规定,木糖醇的使用量不得超过生产其预期效果所需的量。总体而言,美国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种类及使用限量要求比CAC、欧盟严格。
(4)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FSC)负责制定并审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公定书》等。日本规定甘露糖醇可在部分食品中按照限量要求使用,木糖醇、山梨糖醇可在食品中使用,无使用限量要求。总体而言,日本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种类较少,限量较严格。
(5)澳大利亚/新西兰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对澳新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法规为《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该法规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限量要求,其中甘露糖醇、赤藓糖醇、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木糖醇、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液、乳糖醇可在所有食品中按照GMP适量使用,要求宽松。
(6)中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其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功能、适用范围、用量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限量。目前,我国规定赤藓糖醇、木糖醇、乳糖醇可在所有食品中使用,甘露糖醇、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液可在部分食品中使用;使用限量方面,甘露糖醇、赤藓糖醇、木糖醇、乳糖醇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并对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液设定使用限量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允许使用的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种类较多,限量要求与CAC、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水平相当。

3.2标签标识要求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国际组织/地区未要求在食品标签上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作出安全或健康警示。欧盟、美国等对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警示作了相关要求,如欧盟规定,添加糖醇类食品添加剂超过10%的食品,标签必须包含“过量食用可能导致腹泻”的声明;美国规定,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可声称“不会导致龋齿”“可能降低龋齿风险”等[4,7],国内外糖醇类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要求见表3。

4措施建议
甜味剂部分替代糖的摄入已是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发展趋势,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种类多样,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存在差异,对健康的影响存在共性。为了推动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在新兴食品产业下的良性发展,确保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性,建议如下。
4.1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关于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EFSA、FDA评估认为,过量摄入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可能导致腹泻,但目前我国大部分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无限量要求,且不需要在食品标签上设置警示标识。建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及时跟踪国际食品安全法规动态,逐步确立糖醇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要求。
4.2引导企业合理使用
建议加强对相关标准法规的宣贯,引导企业严格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范使用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糖醇类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若同时使用多种糖醇或糖醇使用量较高时,食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充分的内部测试,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同时,建议食品企业建立完备的食品售后信息收集体系,收集消费者在食用产品后对食品安全状况的反馈信息,并据此进行糖醇类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调整。
4.3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强化宣传工作,定期开展糖醇等甜味剂的科普宣讲活动,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甜味剂,一方面,要消除消费者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恐慌心理;另一方面,让消费者正确认知甜味剂营养方面的功能及作用,帮助消费者科学购买含甜味剂的食品。对于嗜好甜食的消费者,建议在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控制总能量摄入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酌情选择糖醇等代糖,适量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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